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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社中“三评”政策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

发布时间:2018-2-26 13:36 | 发布者:阳山网  | 查看: 5002| 评论: 0

摘要 : 1、土地评产入社问题。 (1)一般土地应根据现有土质、水利、阳光,一般经营条件耕作难易,远近等条件,参照1953年的实质产量重新评产入社,评产结果各户大体均应达到1953年产量的百分之九十左右(指稻田、麦地正常 ...
    1、土地评产入社问题。
    (1)一般土地应根据现有土质、水利、阳光,一般经营条件耕作难易,远近等条件,参照1953年的实质产量重新评产入社,评产结果各户大体均应达到1953年产量的百分之九十左右(指稻田、麦地正常产量)。
    (2)高产田指由于加工施肥投资较大,产量一贯高于同等条件土地之产量的土地,除按同等条件评产入股外,高产部分作为临时入社,产量以资照顾,在全社同等条件之土地已提到高产田水平时,即应取销此照顾。
    (3)低产田应按同等条件的土地评产入社,一般不得降低。
    某些土地经营条件不良,而费工特多的,不能采取降低劳工分红的办法,而应在评产时协商解决(可在评定产量中扣除其费工特多部分,作为入股产量)。
    对因灾欠收土地之评产,应分别系属偶发性的或经常性的,偶然因一般灾害而欠收的土地,可与其同等条件的土地评产,如受灾前系高产田,则仍可按上述照顾高产田之办法处理;如受灾很大,土地冲毁严重,恢复后又需大量劳动者,则应适当降低产量;经常因灾欠收之土地,可按实际的土地条件参照欠收情况,评定入社产量。
    (4)旱地变水田的,一律以1953年产量为准,根据周围同等条件的土地评产入社,如整一段在1953年以前均已变为水田的,经社员协议后可作水田评产人社;在1953、1954年改变为水田的,应根据费工多少,投资大小,增产情况,由社员民主协商在一定期间内,将增产部分的一部或全部作为临时入股,产量予以照顾(一般两年或三年左右),到期取消此项照顾,也可以采取由社偿还一定生产费用,不另予照顾的办法处理。
    (5)开荒问题。公荒公用的在社偿还一定工本开荒费用后,转为社所有,所得回的工本费用,谁开谁得。老社(指互助合作社)开老社得,工本费由大社出。
    私荒公开的在社尝还一定的工本费后,由社经营,收入归社。至于土地所有权问题,由社与业主协商处理。
    公荒私开的,一是由社偿还一定的工本费后,转为社所有,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定期给予临时照顾,到期取消;一是经营条件好,出产多,有发展前途的荒地,经社员协议后评产入社,固定报酬,不能采用逐年比例分红办法。
    不论生荒、熟荒,如已登入土地证的,均应承认其所有权评产入社。
    (6)婚嫁田地处理。由于婚嫁关系,社员的土地很远,社无法经营的,其土地应尽可能就近调换入社。暂时无法解决的,由社员本人付托外地亲友暂时代管,不应出卖后用钱入社或批租。社员出嫁带走田地,亦应尽量调换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可由社承佃或交亲友代管。
    (7)经济作物土地处理。
    茶、桐、果树等多年生经济作物,一是按平均产量评产入股土地,固定报酬办法;一是采取由社统一经营,根据费工多少、投资大小,逐年产量增减等情况,逐年确定劳力与土地分红比例,按比例分实产量,到没有收获后,原土地可评产入股,不能采取固定比例、分红办法。
    糖蔗、黄麻、花生等一年生经济作物,其土地无特殊条件者,按一般土地评产入社,对蔗头可适当照顾。
    鱼塘、藕塘,如已收获或秋后收获的,按同等土地产量,肥瘦情况,固定基本建设投资多少,深浅等条件评产入社。如已下种,今年尚未收获的,亦应评产入股。对本造收益的处理,可由社统一经营,协议劳力,土地的分益比例,收获物扣除开支后,按比例分配。藕种、鱼苗可折价入社(可抵销种子部分)。鱼塘、藕塘评产后也应同样带肥、带种子入社。
    分子塘应双方协商,原则上一边倒,由社员或社承买,如社外群众坚决不肯出让时,可以由社承租,给予固定报酬,不宜采取合股经营办法。

    2、耕牛问题。
    耕牛釆取四种办法。一是评定牛偿,私有公养、公用、保本保值,按社发展从社公积金或总收入中逐年分批收买。二是折价归社,由社分期偿还,在未还清期内按本付息。三是带牛入社,按土地摊派,互相抵销,多退少补,或由土地、劳力按比例分担。四是折价归社,牛款一部分按各社员实际负担能力,按土地摊派带牛款入社;其余部分保本保植付息,按社发展在公积金与总收入中限期逐年偿还。
    牛仔问题,保本保植办法的,在社未收买期间,牛仔生下来仍归业主所有,由社抚养到成长时,即评定底价保本保植。其底价由社和原主按比例分配。如系带牛入社的,牛仔跟牛母走,给予一定照顾。怀孕母牛评底价时,可适当照顾,产出牛仔以及人社后怀孕的归社所有。如系第四种办法的,牛仔归社所有。

    3、农具问题。
    大农具最好采取私有,折价后公用公修,按使用年限定期偿付折旧费,也可以折价归公,按期付款。

    4、种子、肥料问题。
    种子折价,按田亩带种子入社。每亩带多少种子,按需要由社员协商决定。社员个人带入社之外的多余种子,如社需要时可按价收买。
    肥料折价,按田亩带肥入社。无现有肥料的可折合代金,允许分期交纳,不能死板一次交清。多余部分由社按质收买。
    老社的肥料、种子本来为大社所有,老社员不另带入,新社员按原来建社时办法带肥、带种入社。

    5、“劳土”(劳力与土地)分红比例。
    土地报酬采用固定报酬制,以45%为宜。确定“劳土”分红,应在合作社“三评”结束,定好生产计划后,根据社内土地劳力占有与收入情况,在确保每个社员入社后能多收入的前提下,按照劳力分红为主,兼顾土地报酬的原则来确定分红比例。
    原各户之农业税,仍按各户查田定产之负担量负担,带购粮负担由社包任务、社员自报偿出。
    公积金与公益金,以相当社纯收入的5—10%为宜。老社扩大时,新社员按负担能力,社内公共财产多少,带一定的基金入社(一般在3%左右),可分期交清,确实困难的经社员大会通过,可以少交或免交。组内公共财产,折价归社。
    社内生产因遭遇不可抗拒灾害(水、旱、虫、兽)而欠收,土地报酬按减产成数递减,减产七成以上不给土地报酬,如个别或部分土地因灾欠收,应在全社的土地报酬总数中,扣除欠收部分,不应单从受灾土地报酬中扣除。

    6、副业生产处理。
    老社扩大时,新社员入社“三评”按老社原来办法处理。但如新社员不同意时,可互相协商解决。新建社、互助组,副业生产折价归社统一经营。

中共阳山县委员会一九五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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