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阳山网 首页 新闻资讯 清远新闻 查看内容

盘活低效工业用地,清远出招了!

发布时间:2021-7-9 14:58 | 发布者:阳山网  | 查看: 894| 评论: 0 |来自: 清远日报

摘要 : 近日,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促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下称《意见》),就促进低效工业用地加快盘活利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来制定系列做法。《意见》明确将10大类工业用地定性为低效工 ...

近日,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促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下称《意见》),就促进低效工业用地加快盘活利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来制定系列做法。《意见》明确将10大类工业用地定性为低效工业用地,并推出三大盘活利用途径及措施,鼓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或收购整合、重组共建。该《意见》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今年2月,全省自然资源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十四五”期间,广东将争创自然资源高水平保护高效率利用示范省,系统谋划实施一批创造型、引领型、集成型改革,全面提高自然资源保护水平和利用效率,探索走出一条体现时代特征、广东特色、自然资源特点的新路子。


而早在去年,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促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此次《意见》正式出台,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有效盘活低效工业用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



十类工业用地将被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


《意见》中所称低效工业用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土地投资协议、招商引资协议及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使用土地,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建筑密度)和土地产出率、税收等指标未达到约定要求,仍有调整利用空间的建设用地。


本市范围内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且已开发建设但土地利用率低下,尚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适用于此实施意见。


低效工业项目用地认定标准包括已建成投产但未达到投资协议(招商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的,或者未达到投资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的;建筑系数低于30%,或者容积率低于0.8的工业用地;用地范围内尚有成片空闲超过10亩,按空间规划可开发利用而未开发的工业用地等十类。



鼓励改造 重建 盘活 

原土地使用人自行改造可享受优惠政策


对于如何盘活,《意见》也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在符合空间规划的前提下,自行改造、重建共建、盘活利用的,可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原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在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或者通过土地整合,对低效工业用地自主进行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建设活动,进行转型升级、土地整合开发建设、优化建筑功能等措施盘活的,可享受相关政策。


其中,在转型升级方面,鼓励在符合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工业和仓储用房兴办服务业和文化产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空间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而对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的低效工业用地,符合相关政策的,可享受我市现行“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在支持优化建筑功能方面,允许适当优化用于为产业发展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生产辅助建筑面积比例,但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配套用房不得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在出让流转方面,社会企业单位可通过市场化收购方式,对相邻宗地收购后实行整合利用,或通过重组共建的方式优化土地利用布局,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的建设活动,可采取收购整合利用、重组共建的盘活措施。而重建或改造建设成标准厂房的,参照相关条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对不能通过改造升级、合作转让或重组等方式盘活的低效工业用地,通过协商后以协议方式收回部分或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而土地收购价格、地上建筑物或在建工程等补偿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以下十类工业工地将被认定为低效工业项目用地


(一)按照规定,已建成投产但未达到投资协议(招商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的,或者未达到投资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的。


(二)建筑系数低于30%,或者容积率低于0.8的工业用地。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的25%,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结束时,仍未达到约定的建设面积和投资额度的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开工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6个月以上且未竣工的。


(四)用地范围内尚有成片空闲超过10亩,按空间规划可开发利用而未开发的工业用地。


(五)已竣工投产项目亩均税收连续两年达不到辖区内工业企业平均税收或辖区内该行业平均税收60%的工业用地。


(六)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开发建设,但竣工验收后一年以上未投产或者投产后停产至今一年以上的。


(七)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高污染、高效能产业使用的工业用地。


(八)环保、市场监管、安监、税务等行政部门和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


(九)符合空间规划,但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或者建成简易建(构)筑物的工业用地。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手机app  | 黑屋   | Archiver

返回顶部